杜麗冰 Archives - 棱角媒體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tag/杜麗冰/ POINTS MEDIA Wed, 26 Feb 2025 16:15:05 +0000 zh-HK hourly 1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wp-content/uploads/2023/01/cropped-signal-2023-01-17-001847_002-32x32.png 杜麗冰 Archives - 棱角媒體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tag/杜麗冰/ 32 32 【馮睎乾十三維度】法庭內外不該牽涉太多「政治」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e6%9c%80%e6%96%b0/%e3%80%90%e9%a6%ae%e7%9d%8e%e4%b9%be%e5%8d%81%e4%b8%89%e7%b6%ad%e5%ba%a6%e3%80%91%e6%b3%95%e5%ba%ad%e5%85%a7%e5%a4%96%e4%b8%8d%e8%a9%b2%e7%89%bd%e6%b6%89%e5%a4%aa%e5%a4%9a%e3%80%8c%e6%94%bf%e6%b2%bb/ Wed, 26 Feb 2025 16:15:05 +0000 https://points-media.com/?p=36043 「蘋果国安案」第137日審訊,控方引用黎智英2020年6月專欄文章〈窒息中的香港人 逃亡還是抗爭〉,有一句說「國安法不僅把香港變成沒有自由法治的一般大陸城市,甚至會是新疆一樣恐怖籠罩下的集中營,怎不令香港人害怕」,控方質疑這個說法毫無根據。 黎智英反問控方:「你撫心自問,現在香港有沒有人能說真話?」法官杜麗冰連忙打斷黎,指他並非回答控方問題,更說:「我不會容許任何政治言論。」黎說自己沒發表政治言論;杜麗冰即提醒他,問題是關於文章刊出的時候,不指現在。黎回應OK,末了只好承認沒有「根據」。 看了這則法庭新聞,我有兩點感想,其一是關於「根據」二字——法庭到底需要什麼「根據」呢?按照杜麗冰的說法,所謂「根據」,大概指黎撰寫專欄時已發生的事實,或一些基於事實的推論,而非無中生有的猜想或感受。 以上述專欄文字為例,當中其實涉及三個重點:(一)沒有自由法治的一般大陸城市;(二)類似新疆的恐怖籠罩下的集中營;(三)国安法將把香港變成(一)及(二)的情況。也許控方心中只想問(三),而黎智英也可能不自覺地代入控方角度,只留意(三),沒想過自己也可嘗試回應(一)和(二)。 (一)和(二)的「根據」,在中国新聞、外媒報道俯拾即是。若(一)和(二)成立,作為中国一部分的香港怎可能獨善其身?當然我得指出,要求專欄作者交代想法的「根據」,本身就很荒謬。專欄不同社論,主觀色彩和個人風格比較強烈,它的特色就像昔日香港著名專欄作家十三妹所說: 「我們的時代,節奏如此其繁,於是自必影響文章。猶若一道河流,滔滔滾滾,泥沙碎石微生物,哪來得及為之一一換出與釐清?我們的思想感情,四面八方而來,什麼來到筆下就寫將出來,此之謂曰專欄,我們的時代,蓋作者之所思所感所受者也。」(見於1962年〈從行家使我發嘔想換版頭名稱談開去〉) 以報刊方塊文章標準來說,黎智英認為国安法可怕,擔心它將令香港變得面目全非,這根本不需要別的「根據」(當然有也無妨)支持,他自己的「所思所感所受」已是充分的根據。何況事隔數年,就算當日想法真有什麼根據,現在早已記不清,又如何在法庭解釋? 例如同日審訊中,控方向黎智英出示2020年7月9日的「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謄本,黎稱国安法凌駕基本法,使香港失去自由法治。控方又問黎有何根據。黎稱国安法有條文規定,若国安法與基本法有牴觸,則以国安法優先。控方隨即反駁說,国安法沒有提及基本法。黎以為自己錯了,說:「我當時以為這是事實,我搞錯了。」 其實黎智英當時的說法正確,只是隔了五年,他一時記錯「国安法有條文規定」可凌駕基本法,才被控方有隙可乘。国安法當然不會有條文這樣說,但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2021年7月20日演講(當時林只是資深大律師,尚未升任律政司司長),題為「對香港國安法的謬誤」,他預備的PowerPoint第9頁解釋「基本法」和「国安法」的關係,跟黎智英所說的「凌駕」是一樣的: 「《基本法》和《國安法》兩者都是由全國人大主導制定,因此可以把它們視為同位法,是兄弟關係。《基本法》對香港作全面的規定,而《國安法》則專就維護國家安全這一特定事項作規定,故有學説形容《國安法》是《基本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國安法》和《基本法》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則優先適用《國安法》。」 這鏈結就是「根據」:https://t.ly/_-9p1 除了「根據」,相信大家都留意到「政治」兩字。杜麗冰官威十足地說:「我不會容許任何政治言論。」但諷刺的是,上月杜麗冰本人才發表政治言論:當時黎智英作供,提及自己曾在直播節目說,拜登政府應容許台灣加入日本、澳洲及印度,成為「四邊安全對話」成員國。 杜麗冰隨即質疑,據黎早前說法,台灣不是主權國家,又如何能成為成員國?她更以「父子關係」比喻兩岸:「孩子不是獨立於你,但孩子卻對另一對父母說『看,你最好從我的父親手中保護我』,那怎可能行得通?」(錄自《庭刊》報道) 聽見這種比喻,我也想問杜麗冰有何「根據」——中華民國今年114歲,中共国才76歲,若非「政治言論」,怎會把台灣比喻為中国的孩子呢?也許,今天香港所謂「政治言論」只是一個委婉語,說穿了,不過代表一切「不利於中共的論述」。至此,我終於真正明白2018年容海恩金句「議會內外都不應該牽涉太多政治」是什麼意思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文章: 連歌名也狗屁不通https://www.patreon.com/posts/68359213議會內外不該牽涉太多白痴https://www.patreon.com/posts/70198079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請訂閱支持十三維度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sefirot 授權轉載:馮睎乾十三維度Facebook專頁 支持我們: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sup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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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国安案」第137日審訊,控方引用黎智英2020年6月專欄文章〈窒息中的香港人 逃亡還是抗爭〉,有一句說「國安法不僅把香港變成沒有自由法治的一般大陸城市,甚至會是新疆一樣恐怖籠罩下的集中營,怎不令香港人害怕」,控方質疑這個說法毫無根據。

黎智英反問控方:「你撫心自問,現在香港有沒有人能說真話?」法官杜麗冰連忙打斷黎,指他並非回答控方問題,更說:「我不會容許任何政治言論。」黎說自己沒發表政治言論;杜麗冰即提醒他,問題是關於文章刊出的時候,不指現在。黎回應OK,末了只好承認沒有「根據」。

看了這則法庭新聞,我有兩點感想,其一是關於「根據」二字——法庭到底需要什麼「根據」呢?按照杜麗冰的說法,所謂「根據」,大概指黎撰寫專欄時已發生的事實,或一些基於事實的推論,而非無中生有的猜想或感受。

以上述專欄文字為例,當中其實涉及三個重點:(一)沒有自由法治的一般大陸城市;(二)類似新疆的恐怖籠罩下的集中營;(三)国安法將把香港變成(一)及(二)的情況。也許控方心中只想問(三),而黎智英也可能不自覺地代入控方角度,只留意(三),沒想過自己也可嘗試回應(一)和(二)。

(一)和(二)的「根據」,在中国新聞、外媒報道俯拾即是。若(一)和(二)成立,作為中国一部分的香港怎可能獨善其身?當然我得指出,要求專欄作者交代想法的「根據」,本身就很荒謬。專欄不同社論,主觀色彩和個人風格比較強烈,它的特色就像昔日香港著名專欄作家十三妹所說:

「我們的時代,節奏如此其繁,於是自必影響文章。猶若一道河流,滔滔滾滾,泥沙碎石微生物,哪來得及為之一一換出與釐清?我們的思想感情,四面八方而來,什麼來到筆下就寫將出來,此之謂曰專欄,我們的時代,蓋作者之所思所感所受者也。」(見於1962年〈從行家使我發嘔想換版頭名稱談開去〉)

以報刊方塊文章標準來說,黎智英認為国安法可怕,擔心它將令香港變得面目全非,這根本不需要別的「根據」(當然有也無妨)支持,他自己的「所思所感所受」已是充分的根據。何況事隔數年,就算當日想法真有什麼根據,現在早已記不清,又如何在法庭解釋?

例如同日審訊中,控方向黎智英出示2020年7月9日的「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謄本,黎稱国安法凌駕基本法,使香港失去自由法治。控方又問黎有何根據。黎稱国安法有條文規定,若国安法與基本法有牴觸,則以国安法優先。控方隨即反駁說,国安法沒有提及基本法。黎以為自己錯了,說:「我當時以為這是事實,我搞錯了。」

其實黎智英當時的說法正確,只是隔了五年,他一時記錯「国安法有條文規定」可凌駕基本法,才被控方有隙可乘。国安法當然不會有條文這樣說,但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2021年7月20日演講(當時林只是資深大律師,尚未升任律政司司長),題為「對香港國安法的謬誤」,他預備的PowerPoint第9頁解釋「基本法」和「国安法」的關係,跟黎智英所說的「凌駕」是一樣的:

「《基本法》和《國安法》兩者都是由全國人大主導制定,因此可以把它們視為同位法,是兄弟關係。《基本法》對香港作全面的規定,而《國安法》則專就維護國家安全這一特定事項作規定,故有學説形容《國安法》是《基本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國安法》和《基本法》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則優先適用《國安法》。」

這鏈結就是「根據」:https://t.ly/_-9p1

除了「根據」,相信大家都留意到「政治」兩字。杜麗冰官威十足地說:「我不會容許任何政治言論。」但諷刺的是,上月杜麗冰本人才發表政治言論:當時黎智英作供,提及自己曾在直播節目說,拜登政府應容許台灣加入日本、澳洲及印度,成為「四邊安全對話」成員國。

杜麗冰隨即質疑,據黎早前說法,台灣不是主權國家,又如何能成為成員國?她更以「父子關係」比喻兩岸:「孩子不是獨立於你,但孩子卻對另一對父母說『看,你最好從我的父親手中保護我』,那怎可能行得通?」(錄自《庭刊》報道)

聽見這種比喻,我也想問杜麗冰有何「根據」——中華民國今年114歲,中共国才76歲,若非「政治言論」,怎會把台灣比喻為中国的孩子呢?也許,今天香港所謂「政治言論」只是一個委婉語,說穿了,不過代表一切「不利於中共的論述」。至此,我終於真正明白2018年容海恩金句「議會內外都不應該牽涉太多政治」是什麼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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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黎智英不是政治犯?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e6%9c%80%e6%96%b0/%e3%80%90%e9%a6%ae%e7%9d%8e%e4%b9%be%e5%8d%81%e4%b8%89%e7%b6%ad%e5%ba%a6%e3%80%91%e9%bb%8e%e6%99%ba%e8%8b%b1%e4%b8%8d%e6%98%af%e6%94%bf%e6%b2%bb%e7%8a%af%ef%bc%9f/ Tue, 11 Feb 2025 21:21:40 +0000 https://points-media.com/?p=35865 香港国安法庭解釋了何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後,又教曉大家什麼是「政治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黎智英,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作供。其間黎生有意無意提及自己是「政治犯」,當場被法官杜麗冰喝止。以下對話,是我根據多個媒體報道整合而成的: 杜:「你不是政治犯,你在這裏面對刑事指控。」 黎:「你可以有你的觀點,我也可以有我的觀點。」 杜:「你的觀點可能與我相同,也可能不同,但這是事實,你不是一名政治犯。」 黎:「是你說的(According to you)。」 杜(厲聲):「我最後一次告訴你,這裏是刑事法庭,你與政治無關⋯⋯黎先生!你想將政治帶入這法庭?不可以!」 黎(笑):「明啦明啦(I see I see)。」 根據杜麗冰及其他国安法官的邏輯,人世間根本沒有政治犯,也不可能有政治犯。何解?法律有殺人罪,就有殺人犯;有強姦罪,就有強姦犯,以此類推。但普天下的法律,並沒有一條罪稱為「政治罪」,所以根本不會有政治犯。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是政治犯嗎?杜麗冰會告訴你:「不,劉曉波干犯的是刑事罪,罪名為『煽動顛覆国家政權』。」那劉曉波做過什麼事「煽動顛覆」呢?原來是發起並參與起草《零八憲章》,呼籲大家爭取言論自由、人權和自由選舉,簡直窮凶極惡。 儘管香港法官不承認黎智英是政治犯,但國際社會卻不這樣看。去年十月,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正式宣布黎智英、鄒幸彤為「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 POC)」——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定義,「良心犯」就是那種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的政治犯。組織認為,自香港實施国安法以來,人權與公民空間均被削弱,黎智英、鄒幸彤均成為政治打壓的目標。 那麼,國際特赦組織以什麼標準將某些人歸類為政治犯呢?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手冊(Amnesty International Handbook)》所說,「政治犯」一詞涵蓋所有案件中牽涉明顯政治因素的囚犯,這些因素涉及囚犯行為的動機、行為本身,或當局對待該囚犯的方式。 在許多國家,政治犯的審判過程均違反國際公認的司法標準,政治犯可以未經審判或定罪便被關押多年。至於他們被政府起訴的罪名,《手冊》也一語道破了: “Governments often say they have no political prisoners, only prisoners held under the normal criminal law.” (政府往往聲稱沒有政治犯,僅有根據普通刑事法拘押的罪犯) 若要舉例說明以上的話,杜麗冰簡直是最完美的示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請訂閱支持十三維度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sefirot 授權轉載:馮睎乾十三維度Facebook專頁 支持我們: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sup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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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庭解釋了何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後,又教曉大家什麼是「政治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黎智英,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作供。其間黎生有意無意提及自己是「政治犯」,當場被法官杜麗冰喝止。以下對話,是我根據多個媒體報道整合而成的:

杜:「你不是政治犯,你在這裏面對刑事指控。」
黎:「你可以有你的觀點,我也可以有我的觀點。」
杜:「你的觀點可能與我相同,也可能不同,但這是事實,你不是一名政治犯。」
黎:「是你說的(According to you)。」
杜(厲聲):「我最後一次告訴你,這裏是刑事法庭,你與政治無關⋯⋯黎先生!你想將政治帶入這法庭?不可以!」
黎(笑):「明啦明啦(I see I see)。」

根據杜麗冰及其他国安法官的邏輯,人世間根本沒有政治犯,也不可能有政治犯。何解?法律有殺人罪,就有殺人犯;有強姦罪,就有強姦犯,以此類推。但普天下的法律,並沒有一條罪稱為「政治罪」,所以根本不會有政治犯。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是政治犯嗎?杜麗冰會告訴你:「不,劉曉波干犯的是刑事罪,罪名為『煽動顛覆国家政權』。」那劉曉波做過什麼事「煽動顛覆」呢?原來是發起並參與起草《零八憲章》,呼籲大家爭取言論自由、人權和自由選舉,簡直窮凶極惡。

儘管香港法官不承認黎智英是政治犯,但國際社會卻不這樣看。去年十月,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正式宣布黎智英、鄒幸彤為「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 POC)」——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定義,「良心犯」就是那種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的政治犯。組織認為,自香港實施国安法以來,人權與公民空間均被削弱,黎智英、鄒幸彤均成為政治打壓的目標。

那麼,國際特赦組織以什麼標準將某些人歸類為政治犯呢?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手冊(Amnesty International Handbook)》所說,「政治犯」一詞涵蓋所有案件中牽涉明顯政治因素的囚犯,這些因素涉及囚犯行為的動機、行為本身,或當局對待該囚犯的方式。

在許多國家,政治犯的審判過程均違反國際公認的司法標準,政治犯可以未經審判或定罪便被關押多年。至於他們被政府起訴的罪名,《手冊》也一語道破了: “Governments often say they have no political prisoners, only prisoners held under the normal criminal law.” (政府往往聲稱沒有政治犯,僅有根據普通刑事法拘押的罪犯)

若要舉例說明以上的話,杜麗冰簡直是最完美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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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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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石可破也,而不可奪堅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e9%a6%99%e6%b8%af/%e3%80%90%e9%a6%ae%e7%9d%8e%e4%b9%be%e5%8d%81%e4%b8%89%e7%b6%ad%e5%ba%a6%e3%80%91%e7%9f%b3%e5%8f%af%e7%a0%b4%e4%b9%9f%ef%bc%8c%e8%80%8c%e4%b8%8d%e5%8f%af%e5%a5%aa%e5%a0%85/ Thu, 19 Dec 2024 19:25:04 +0000 https://points-media.com/?p=35155 今日香港的法庭,可能是最多人一本正經講歪理的地方,也可能是最多人義無反顧說真話的地方。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黎智英,近日出庭作供,就坦蕩蕩講了很多人不敢再公開講的真心話。 2020年,黎智英在對談節目提到林卓廷因「元朗721案」被捕,當時黎指「国安法」破壞法治,意味香港未來會很可怕,「沒有法治、沒有事實。沒有黑白之分,沒有對錯之分(There’s no rule of law, there’s no facts. There’s no black and white. There’s no right and wrong)。」 在法庭上,黎智英解釋「国安法」破壞法治,是因為它生效之後,政府運用法律會更嚴厲。法官杜麗冰質疑黎,是否指国安法實施前,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黎回答:「他們不是在暴動,而是在保護自己。」杜麗冰反駁:「這是不同的。」黎說:「扭曲事實,這是我所說的東西。」另一法官李素蘭追問:「所以你是說政府扭曲事實?」黎答道:「至少警察,是的。」 關於香港司法,我日前已撰文指出它怎樣雙重標準,法官又如何強詞奪理,非要釘死721案中幾個非白衣人被告(包括林卓廷)不可。黎智英四年前在對談節目中的預言,根本已一一應驗,大家亦有目共睹。所以法官對黎的種種質疑,在常人眼中,既荒謬,又可笑,尤其是杜麗冰問的這句:「你指国安法實施前,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事實是剛好相反:国安法實施後,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最佳例子就是杜麗冰本人在2022年審理的「上水老翁被磚擊中致死案」。2019年11月13日中午,上水有一群黑衣示威者與一群清理路障的人,先是互相指罵,繼而拾起地上磚塊互擲,釀成暴動,其間一名70歲清潔工被磚擊中頭部倒地,不治身亡。最後兩個示威青年被捕,暴動罪成,判監五年半。 案中有個控方證人,叫柯明玉,自稱途人,在案發現場清除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但雙方爆發衝突後,柯承認自己也曾向示威者投擲磚塊。那麼柯明玉及其他清除路障兼擲磚頭的「途人」,有像那兩個示威者一樣被捕並被控暴動嗎?答案當然是沒有。 與示威人士對立的一方,如柯明玉,非但沒有被控暴動,更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甚至被法官杜麗冰稱讚為「無名英雄(unsung heroes)」,杜當時在判詞中形容他們「無私且勇敢地走上街頭,將石頭和磚塊移到路邊(selflessly and courageously decided to go down to the street to move the stones and bricks and put them to the side of the road)」。 以上所說,是兩年前杜麗冰白紙黑字寫在判詞的事實。好了,現在請大家重溫一下近日陳廣池法官判林卓廷等人暴動罪成的「理據」,他是這樣寫的: //219. 集結可以由合法,演變成為非法,繼而演變成為暴動。此演變過程所需要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非法集結可以在瞬間演變成為暴動。任何人,不必是「原初集結者」,此人可以在任何階段「參與」非法集結。 222.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果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aiding)及教唆(abetting)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按照這定罪準則,在暴動現場有份擲磚頭的柯明玉及其他「無名英雄」,怎可能沒犯下暴動罪?既參與暴動,為什麼香港警察不執法?為什麼律政司不起訴?我不知道杜麗冰及其他自命公正的国安法官會怎樣回答以上問題。但事實就是:国安法實施後,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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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的法庭,可能是最多人一本正經講歪理的地方,也可能是最多人義無反顧說真話的地方。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黎智英,近日出庭作供,就坦蕩蕩講了很多人不敢再公開講的真心話。

2020年,黎智英在對談節目提到林卓廷因「元朗721案」被捕,當時黎指「国安法」破壞法治,意味香港未來會很可怕,「沒有法治、沒有事實。沒有黑白之分,沒有對錯之分(There’s no rule of law, there’s no facts. There’s no black and white. There’s no right and wrong)。」

在法庭上,黎智英解釋「国安法」破壞法治,是因為它生效之後,政府運用法律會更嚴厲。法官杜麗冰質疑黎,是否指国安法實施前,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黎回答:「他們不是在暴動,而是在保護自己。」杜麗冰反駁:「這是不同的。」黎說:「扭曲事實,這是我所說的東西。」另一法官李素蘭追問:「所以你是說政府扭曲事實?」黎答道:「至少警察,是的。」

關於香港司法,我日前已撰文指出它怎樣雙重標準,法官又如何強詞奪理,非要釘死721案中幾個非白衣人被告(包括林卓廷)不可。黎智英四年前在對談節目中的預言,根本已一一應驗,大家亦有目共睹。所以法官對黎的種種質疑,在常人眼中,既荒謬,又可笑,尤其是杜麗冰問的這句:「你指国安法實施前,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事實是剛好相反:国安法實施後,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最佳例子就是杜麗冰本人在2022年審理的「上水老翁被磚擊中致死案」。2019年11月13日中午,上水有一群黑衣示威者與一群清理路障的人,先是互相指罵,繼而拾起地上磚塊互擲,釀成暴動,其間一名70歲清潔工被磚擊中頭部倒地,不治身亡。最後兩個示威青年被捕,暴動罪成,判監五年半。

案中有個控方證人,叫柯明玉,自稱途人,在案發現場清除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但雙方爆發衝突後,柯承認自己也曾向示威者投擲磚塊。那麼柯明玉及其他清除路障兼擲磚頭的「途人」,有像那兩個示威者一樣被捕並被控暴動嗎?答案當然是沒有。

與示威人士對立的一方,如柯明玉,非但沒有被控暴動,更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甚至被法官杜麗冰稱讚為「無名英雄(unsung heroes)」,杜當時在判詞中形容他們「無私且勇敢地走上街頭,將石頭和磚塊移到路邊(selflessly and courageously decided to go down to the street to move the stones and bricks and put them to the side of the road)」。

以上所說,是兩年前杜麗冰白紙黑字寫在判詞的事實。好了,現在請大家重溫一下近日陳廣池法官判林卓廷等人暴動罪成的「理據」,他是這樣寫的:

//219. 集結可以由合法,演變成為非法,繼而演變成為暴動。此演變過程所需要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非法集結可以在瞬間演變成為暴動。任何人,不必是「原初集結者」,此人可以在任何階段「參與」非法集結。

222.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果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aiding)及教唆(abetting)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按照這定罪準則,在暴動現場有份擲磚頭的柯明玉及其他「無名英雄」,怎可能沒犯下暴動罪?既參與暴動,為什麼香港警察不執法?為什麼律政司不起訴?我不知道杜麗冰及其他自命公正的国安法官會怎樣回答以上問題。但事實就是:国安法實施後,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今日香港似乎有一條潛規則:如果你是政府支持者,即使擲磚、持棍,法庭也會視你為「普通市民」,甚至冠以「無名英雄」頭銜;但如果你是異見人士,哪怕你在現場只是講一句「先生唔好打交」,也一樣被法官用「磁石效應」作理由,判你暴動罪成。

是否有罪,原來看你是否站對了邊。這個奇特的社會現象,不就是黎智英所說的「沒有法治,沒有事實,沒有黑白、對錯之分」嗎?石可破也,而不可奪堅——你可以剝奪一個義人的行動自由,但你永遠沒辦法摧毁一個勇者講真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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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控煽動案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 一致裁定沒超出檢控期限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e9%a6%99%e6%b8%af/%e9%bb%8e%e6%99%ba%e8%8b%b1%e8%a2%ab%e6%8e%a7%e7%85%bd%e5%8b%95%e6%a1%88-3%e5%90%8d%e5%9c%8b%e5%ae%89%e6%b3%95%e6%8c%87%e5%ae%9a%e6%b3%95%e5%ae%98-%e4%b8%80%e8%87%b4%e8%a3%81%e5%ae%9a%e6%b2%92/ Fri, 22 Dec 2023 19:07:00 +0000 https://points-media.com/?p=26344 香港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杜麗冰、李素蘭周五(12月22日)裁定,當局起訴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提出檢控的時間沒超出法律規定期限。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行只可在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辯方就此提出質疑指控方超出檢控時限4天;控方反駁法庭程序何時開始,視乎法庭何時收到控方提交的檢控文件。3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是在檢控時效屆滿前提出檢控,不接納辯方提出控罪已過檢控時效的質疑。 黎智英及其經營的3間公司各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與《香港國安法》有關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自周一(12月18日)起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此案,並首先處理煽動刊物罪的法律程序爭議,原因是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在庭上質疑當局提出相關指控的時間已超越檢控期限。 這宗控罪屬刑事案件,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行只可在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控方就此提出質疑,本案最後一篇涉案文章於2021年6月24日發表,檢控最後期限理應是同年12月24日;但控方12月28日才加控煽動罪,已超出檢控時限4天。 控方反駁,法庭程序何時開始,視乎法庭何時收到控方提交的檢控文件,而他們於2021年12月13日提交,因此不認同已超出檢控期限。 到周五早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是在檢控時效屆滿前提出檢控,不接納辯方提出控罪已過檢控時效的質疑。法官續指,控方2021年12月13日去信法院提出相關檢控,法院翌日收到信件,該項煽動罪的檢控在當時已開始。 法庭下周休庭,預定明年1月2日再開庭審理這宗案件。 除上述案件,黎智英在其他案件中也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新聞來源: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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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杜麗冰、李素蘭周五(12月22日)裁定,當局起訴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提出檢控的時間沒超出法律規定期限。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行只可在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辯方就此提出質疑指控方超出檢控時限4天;控方反駁法庭程序何時開始,視乎法庭何時收到控方提交的檢控文件。3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是在檢控時效屆滿前提出檢控,不接納辯方提出控罪已過檢控時效的質疑。

黎智英及其經營的3間公司各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與《香港國安法》有關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自周一(12月18日)起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此案,並首先處理煽動刊物罪的法律程序爭議,原因是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在庭上質疑當局提出相關指控的時間已超越檢控期限。

這宗控罪屬刑事案件,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行只可在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控方就此提出質疑,本案最後一篇涉案文章於2021年6月24日發表,檢控最後期限理應是同年12月24日;但控方12月28日才加控煽動罪,已超出檢控時限4天。

控方反駁,法庭程序何時開始,視乎法庭何時收到控方提交的檢控文件,而他們於2021年12月13日提交,因此不認同已超出檢控期限。

到周五早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是在檢控時效屆滿前提出檢控,不接納辯方提出控罪已過檢控時效的質疑。法官續指,控方2021年12月13日去信法院提出相關檢控,法院翌日收到信件,該項煽動罪的檢控在當時已開始。

法庭下周休庭,預定明年1月2日再開庭審理這宗案件。

除上述案件,黎智英在其他案件中也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新聞來源: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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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不設陪審團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e6%9c%80%e6%96%b0/%e9%bb%8e%e6%99%ba%e8%8b%b1%e6%a1%88%ef%bd%9c%e7%94%b13%e4%bd%8d%e3%80%8a%e5%9c%8b%e5%ae%89%e6%b3%95%e3%80%8b%e6%8c%87%e5%ae%9a%e6%b3%95%e5%ae%98%e5%af%a9%e7%90%86-%e4%b8%8d%e8%a8%ad%e9%99%aa%e5%af%a9/ Mon, 18 Dec 2023 17:50:55 +0000 https://points-media.com/?p=26109 「黎智英案」周一(18日)開審,黎智英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案件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而且不設陪審團,最高刑罰可被判囚十年或以上,甚至終身監禁。《棱角》整合3名法官曾審理或參與,及正在審理其他有關國安法的案件紀錄。 杜麗冰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曾於2021年3月,審理「47人初選案」其中5名被告的保釋覆核。覆核申請由律政司提出,包括譚文豪、郭家麒、鄭達鴻、彭卓棋及柯耀林。杜官最後以「有充足理由相信二人會在保釋期間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為由,最終撤銷譚文豪及郭家麒的保釋,二人須繼續還柙。 2019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於上水北區大會堂附近,有兩批政見不同人士互掟磚頭,期間一名七旬男子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被告經審訊後,由陪審團裁定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但暴動罪成。當時裁判官杜麗冰判處二人監禁5年半。 杜官曾表揚,當日上前清理路障的市民是「無名英雄」(unsung heroes),及讚揚參與調查的警員花數以千計小時查案,「可稱得上是亞洲,甚至世界最佳」。 李素蘭同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原名Hon D’Almada Remedios J,出生於葡籍家庭。「黎智英案」及有關《蘋果日報》3間公司的案件,是李官首宗處理的《國安法》案件。今年5月,黎智英代表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李官連同法官杜麗冰及李運騰一致駁回申請。 李運騰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曾公開表示律政司司長是唯一一人,決定涉《國安法》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李運騰同時處理「光城者案」及「47人初選案」。其中在「47人初選案」中,李曾多次與被告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就字眼爭論,例如有關民主派是否屬「在野」、立法會議員行使監察權等。李官亦多次打斷何的答辯,何則表示「我答錯一隻字可以坐多十幾年」,為自己爭取發言機會。而「光城者案」則於本月28日再訊。 上月,美國跨黨派國會議員提案,要求制裁49名香港官員及《國安法》指定法官,名單包括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3人。 棱角編輯部 支持我們: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sup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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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周一(18日)開審,黎智英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案件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而且不設陪審團,最高刑罰可被判囚十年或以上,甚至終身監禁。《棱角》整合3名法官曾審理或參與,及正在審理其他有關國安法的案件紀錄。

杜麗冰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曾於2021年3月,審理「47人初選案」其中5名被告的保釋覆核。覆核申請由律政司提出,包括譚文豪、郭家麒、鄭達鴻、彭卓棋及柯耀林。杜官最後以「有充足理由相信二人會在保釋期間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為由,最終撤銷譚文豪及郭家麒的保釋,二人須繼續還柙。

2019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於上水北區大會堂附近,有兩批政見不同人士互掟磚頭,期間一名七旬男子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被告經審訊後,由陪審團裁定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但暴動罪成。當時裁判官杜麗冰判處二人監禁5年半。

杜官曾表揚,當日上前清理路障的市民是「無名英雄」(unsung heroes),及讚揚參與調查的警員花數以千計小時查案,「可稱得上是亞洲,甚至世界最佳」。

李素蘭同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原名Hon D’Almada Remedios J,出生於葡籍家庭。「黎智英案」及有關《蘋果日報》3間公司的案件,是李官首宗處理的《國安法》案件。今年5月,黎智英代表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李官連同法官杜麗冰及李運騰一致駁回申請。

李運騰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曾公開表示律政司司長是唯一一人,決定涉《國安法》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李運騰同時處理「光城者案」及「47人初選案」。其中在「47人初選案」中,李曾多次與被告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就字眼爭論,例如有關民主派是否屬「在野」、立法會議員行使監察權等。李官亦多次打斷何的答辯,何則表示「我答錯一隻字可以坐多十幾年」,為自己爭取發言機會。而「光城者案」則於本月28日再訊。

上月,美國跨黨派國會議員提案,要求制裁49名香港官員及《國安法》指定法官,名單包括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3人。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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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三名指定法官一致駁回 https://www.ls1.points-media.com/%e6%9c%80%e6%96%b0/%e9%bb%8e%e6%99%ba%e8%8b%b1%e6%a1%88-%e8%be%af%e6%96%b9%e7%94%b3%e8%ab%8b%e6%b0%b8%e4%b9%85%e7%b5%82%e6%ad%a2%e8%81%86%e8%a8%8a-%e4%b8%89%e5%90%8d%e6%8c%87%e5%ae%9a%e6%b3%95%e5%ae%98%e4%b8%80/ Mon, 29 May 2023 19:06:02 +0000 https://points-media.com/?p=1539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案件現押後至今年 9 月開審。辯方早前質疑指定法官安排欠透明度、Tim Owen被拒代表其抗辯,損害黎智英獲得公平審訊權利,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高等法院原訟庭周一(29日)頒布裁決,三名指定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一方申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周一(29日)頒布裁決,一致駁回黎智英一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判詞指,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拒絕接納辯方提出有關指定法官安排不透明一理據。判詞稱,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而委員會是獨立諮詢機構,「故此行政長官在誰人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一事上並沒有絕對決定權。」 此外,判詞指《國安法》的整體立法原意,是要與《基本法》並行一致,「以為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法庭聆訊一般會公開進行,裁決理由會公開宣佈,被告即使被定罪,也可提出上訴。 三名法官認為,辯方未能提出足夠理據,證明指定法官制度的確會對被告造成實際的偏頗,認為即使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被告仍能獲得公平審訊。 法官又在判詞中反駁,不同意辯方所指國安法審訊下司法權及行政權分立蕩然無存的說法,亦不認同案件有濫用程序或有違公義的情況。 判詞續指,鑑於案中罪行的性質及程度嚴重,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權利(absolute right),Tim Owen 在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加上被告仍能獲本地大律師所提供的服務,法庭認為被告仍能獲得公平審訊。 判詞又指,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就黎智英聘任 Tim Owen 一事的處理上有不真誠行事(bad faith),故在衡量雙方理據後,認為案件明顯應該繼續進行審訊,駁回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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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案件現押後至今年 9 月開審。辯方早前質疑指定法官安排欠透明度、Tim Owen被拒代表其抗辯,損害黎智英獲得公平審訊權利,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高等法院原訟庭周一(29日)頒布裁決,三名指定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一方申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周一(29日)頒布裁決,一致駁回黎智英一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判詞指,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拒絕接納辯方提出有關指定法官安排不透明一理據。判詞稱,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而委員會是獨立諮詢機構,「故此行政長官在誰人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一事上並沒有絕對決定權。」

此外,判詞指《國安法》的整體立法原意,是要與《基本法》並行一致,「以為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法庭聆訊一般會公開進行,裁決理由會公開宣佈,被告即使被定罪,也可提出上訴。

三名法官認為,辯方未能提出足夠理據,證明指定法官制度的確會對被告造成實際的偏頗,認為即使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被告仍能獲得公平審訊。

法官又在判詞中反駁,不同意辯方所指國安法審訊下司法權及行政權分立蕩然無存的說法,亦不認同案件有濫用程序或有違公義的情況。

判詞續指,鑑於案中罪行的性質及程度嚴重,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權利(absolute right),Tim Owen 在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加上被告仍能獲本地大律師所提供的服務,法庭認為被告仍能獲得公平審訊。

判詞又指,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就黎智英聘任 Tim Owen 一事的處理上有不真誠行事(bad faith),故在衡量雙方理據後,認為案件明顯應該繼續進行審訊,駁回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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